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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人死亡存款如何处理?

1999-08-21 来源:生活时报 黄春华 张永勇 我有话说

护士曾文秀1997年8月27日因患急病抢救无效,撒手人寰。曾的丈夫曹某在为逝去的妻子清理遗物时,发现妻子生前的存款存单怎么也找不到,于是他急急忙忙到妻子生前存款的信用社口头申请存单挂失,要求信用社立即止付以其妻曾文秀名义存入的所有存款。

几天后,曹某持自己的身份证再次来到该信用社,书面申请挂失之后,将曾文秀名下的2.11万元存款及利息全部提前取出。

1998年3月23日,存款人曾文秀的父母手持曹某已经挂失取走的其中一笔款项的存单到信用社要求取款,知道该存单及其另外三张存单上的存款均被曹某取走。他们当即向信用社提出,曹某挂失取走的其中两张存单共8300元系他们委托女儿曾文秀生前代存,据此他们要求信用社根据存单支付存款及利息。该信用社以存单已经支付,信用社不能对同一存单履行两次支付义务为由拒绝了存单持有人的要求。曾文秀的父母找到曹某要,曹某称这些存单是家庭共同财产,拒绝交出。

1998年12月9日,曾文秀的父母一纸诉状将信用社推上了被告席,并将曹某列为第三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二原告所持的两份存单是真实的。存款人曾文秀与信用社的存款关系也是真实的。法院认为:存单是存款人支取存款本金及利息的重要凭证。如果存款人死亡,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1980)银储字第十八号《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存款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和1993年1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办理有关存单的过户和支付手续。即“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继承权说明书,储蓄机构凭此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存款人已经死亡,但存单持有人没有向储蓄机构申明遗产继承过程,也没有持存款所在地人民法院判决书,直接去储蓄机构或转存存款人存款,储蓄机构都视为正常支取或转存,事后而引起的存款继承争执,储蓄机构不负责任。”信用社明知存款人曾文秀已经死亡,而在办理曾文秀死亡后的存单支取手续时,既不要求取款人即本案的第三人曹某提供取款存单,又不要求曹某提供有关继承权证明书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作为取款依据,便以挂失名义办理存单支付手续,这种行为明显违反上述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应承担相应责任。二原告作为曾文秀死亡后的存单持有人,要求被告信用社支付存款,应予支持。由此,法院判决信用社在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向二原告支付存款本金8300元及法定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当然,信用社在履行法院判决书判定的义务后,享有向第三人曹某追偿的权利。第三人曹某也有义务向信用社返还不当得利,如果曹某拒不履行返还的义务,信用社可以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给金融机构提了个醒:涉及办理存款人死亡后的存单过户或支付手续,应依照有关规定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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